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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第2章 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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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答辩状

梁华到法院起诉凡锋后,就开始玩起了失踪,一时间岳母韦香家找不到她,朋友家找不到她,所有亲戚家都找不到她,手机也一时处于关机状态。凡锋想找她冷静地谈一谈,妥善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要求梁华折回诉状,维护他们的婚姻与家庭现状。但是,梁华已人间蒸发,开庭的日子一天天逼近,凡锋只好就事论事,针对她的起诉状作了详细的答辩。

凡锋的《民事答辩状》如此写道: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凡锋,男,瑶族,农民,出生于1978年8月22日,现居住于石化县黄川乡清金村龙山屯。

答辩事由:因原告梁华诉我离婚一案所答辩。

答辩如下:

原告梁华在其《民事起诉状》中载明:她出生于1976年10月4日,经媒人介绍认识我并与我确定婚约的时间是1994年10月份。如此,我们来做这么一道数学题:1994.10 – 1976.10,不多不少,得数刚好是18,也就是说原告梁华与我发生婚约时她的年龄已经达到了18周岁。而18周岁还说是“年幼”和“未成年”,她自欺欺人也就罢了,可她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地在她的《民事起诉状》中申明:“由于当年原告年幼无知,在未成年的时候,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后即与之同居生活”,呈送于法院摆到了法官的面前,这不是撒了一个国际超级大谎吗???

也许撒谎是原告梁华的雕虫小技,她敢说1994年10月与我相知相识是通过媒人的介绍。其实,1994年初,年仅15岁的我因为母亲多病家里贫穷就已经弃学去广东化州砖厂跟我老乡蓝贵(当时他承包这个砖厂)打工挣钱维补家用了,根本不在家。1994年10月份的一个街日,已经年届18岁的原告梁华亲自找到我母亲韦荣缠着来到我家玩,到我家后看见镜框里我的照片,即问起这是谁来。父母告诉她这是我们的大儿子凡锋,他现在在广东打工。之前我和原告梁华并未认识过,听我父母介绍后,原告梁华就缠着我父母要他们打电话叫我回来与她见面。父母无奈,第二天带她上龙口街打电话叫我回来。见面后相互攀谈,彼此之间都觉得对方不错,相互间可以托付终身。家穷想贤妻。于是,我回来后的第三天便跟随原告梁华到她家去拜见她的母亲我未来的丈母娘韦香(原告梁华的父亲已早故)。其母亲韦香见过我后二话不说,当即同意了这门婚事。这是摆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事实,原告梁华怎能瞒天过海地谎称是媒人之约呢?

我和原告梁华的婚姻被我和她两个人亲手缔造后,我父母便备了礼物(猪肉100斤,大米100斤,米酒100斤)按当地民俗登门造访了这门婚事。酒席间我父亲问原告梁华的母亲韦香礼金要收多少钱,其母亲韦香说,我丈夫死得早,没个男人修房子,压了水泥砖没个男人起头的,现收了个女婿凡锋,礼金就不收了,你们父子俩来帮我起两间房子就罢了。免了礼金,受了丈母娘韦香之托,我和父亲凡汉就披卦上阵,挖房基、制墙脚、砌砖头、起墙身、捣梁柱,我还拿出在广东挣到的钱和父亲凡汉起早贪黑为人家建房修水池赚来的准备为母亲治病共8000千元钱,到黄川街建材店购买钢筋和水泥来给丈母娘韦香捣钢滚楼顶。我们父子俩在两个多月的建房期间,不收我丈母娘韦香一分工钱,还拿着自家的100斤大米支援她家建房,用我父亲苍老的身躯和我弱小的身体为我的丈母娘一家人撑起了一片天,想不到却招来了原告梁华《民事起诉状》中的“不通人性”的辱骂。请问法官同志,兽性能为原告梁华的母亲修造房子吗???

我和父亲给丈母娘韦香一家人起好两间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后,原告仍放心不下她母亲及弟弟,经常三天两头往龙银屯丈母娘家跑。我知道丈母娘单身一人农活忙不过来,也经常放下我这边的活跟原告梁华一起到丈母娘家帮工。我和原告梁华于1996年2月生育长女凡美后,原告梁华更加关心她的母亲和弟弟了,不但去帮丈母娘十天半月不回来,还动员我搬到丈母娘家去常住。因为原告梁华是我深爱着的妻子,我只能言听计从,到丈母娘韦香的村里去,在村东面很僻静的山角落找块地皮搭着简易木棚居住,2001年10月原告梁华就在那里生下我们的长男凡福。这一年我的父亲凡汉由于积劳成疾已病入膏肓,直到2002年7月我的父亲病死在床上为止,原告梁华作为长媳却从来没有给我父亲端碗荡送杯水尽一分孝心过。她敢辱骂我“不通人性”,但我会善待她的母亲,而她却把我父亲遗忘得干干净净,她的人性又如何向世人解释呢???

2000年我家龙山的老屋出现了危裂,我父母就从山上往山下搬迁,到清金村双那屯建造了两间平顶钢滚房居住。当时的旧危房改造政府给予的扶助款是5000元。我和原告梁华出资6000元,其他的建房钱都是我父母自己出,房子建成后欠下元债务。建房后原告梁华开始怀了我们的长男凡福,这时我父亲的病开始危重,我母亲的病也没钱治疗。长男凡福出世后,生活更加困难。这时我不得不离开病父携家带病母一起到广东河原去打工。半年多后父亲就离开了人世。我父亲去世后,为了还建房时欠下的债,我建议原告梁华放弃广东那边的工作,一起就近在南宁这边找活干。她嫌南宁这边的工价太低,不同意我的建议。于是,她就带着儿子自个外出打工了。债务压在我肩上,病母需要照顾,这边是我的生母,那边是我心爱的妻儿,我该弃下病母追她而去还是就近找份工作顺便照顾病母呢?三思后我觉得自己不能再次昧着良心地象丢下病父那样丢下病母了,我没有追妻而去,我来到了南宁,叫我表哥蒙新颖帮我在工行个贷中心谋了个安保工作,月薪2500—3000元,有月休可以回家探视我的病母。我和原告梁华就这样散居两地而打工。虽然我们散居两地,但“每逢佳节倍思亲”,所以,2003年春节的时候,梁华带着儿子回来了,我也从南宁赶回去,一家人又融融洽洽地团聚了。到了年初二,我就要回南宁上班,我告诉妻子梁华说表哥蒙新颖已经帮她在南宁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要求她跟我一起去南宁工作。她说过几天再去。我到南宁后左等右等,直到这年的八月十五中秋节妻子梁华才来到南宁与我团圆。此次团圆后,我知道妻子梁华不会在南宁打工,为了妻子为了家,我就主动放弃了南宁工行个贷中心的安保工作,违心而又惶恐不安地丢下了病恹恹的母亲韦荣,再次携妻带子去了广东打工。这就是原告梁华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诉说的“2002年补办结婚登记后不久,由于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凌辱毒打,曾不得不与被告分居长达两年多之久,即2004年初才回来与之共同生活至今”的真实写照。请问法官同志,2003年我和妻子梁华在家欢度春节,2003年我和妻子在南宁同庆中秋,难道这就是原告梁华所诉说的“分居长达两年多之久”吗?这是不是原告梁华的又一个拿手谎言???

纵览横观原告梁华的《民事起诉状》,其状师绞尽了脑汁才倾出一点点墨汁来,一笔带过地指责我“脾气暴躁,野蛮粗鲁”,但我如何暴如何躁如何野如何蛮如何粗如何鲁,何时何地暴何时何地躁何时何地野何时何地蛮何时何地粗何时何地鲁,暴到何程度躁到何程度野到何程度蛮到何程度粗到何程度鲁到何程度,通篇都找不到有力的字句加以佐证。原告梁华诉称:“2006年5月20日,双方一起在广东打工时,由于被告把长女打得遍体鳞伤后还不甘心,继续借酒发疯还把女儿往死里打,原告对其劝阻时,没想到被告又挥拳向原告,并把原告狠狠地往死里打,幸在同乡人报警,警察及时赶到制止后原告才得予逃过一劫。”按照原告的这一说法,从报警到警察赶到现场用特快的速度是5分钟,而我挥拳击打原告的最慢速度是每分钟10拳,这样从报警至警察赶到,我最少打了原告50拳,并且拳拳都是“往死里打”,每拳击在原告身上的力最少是50斤,如此,原告身上的总受打击力最少也有2500斤。如果警察10分钟或20分钟才赶到,如果我每分钟的拳击速度是30拳或50拳,如果我每拳的出击力是60斤或80斤,这“往死里打”的拳击力落在原告身上该有多少?而如此的“家暴”才“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她是钢铁之躯吗?另外,既然我把原告和长女打得“遍体鳞伤”还“往死里打”,警察来了为什么不送她们去医院救治却让她“在家疗养一个多月后得以康复”并不追究我的责任呢?

至于2006年11月3日的所谓“家暴”,起因是这样的:2006年10月28日那天,我无意中听到妻子梁华与一个名叫蒋春林的女人为争男人而吵架,这个男人就是我为他打工的老板。晚上我就问起她们白天吵架的原因。我妻子说是那女人嫁祸于她,她和那老板根本没发生什么事。我也就相信了妻子,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可是,到了11月3日,我下班回到家就吃起饭来。这时妻子梁华却唠唠叨叨着不知骂谁。我就劝她一句:女人不要唠唠叨叨那么多。她立即冲我这句话怨恨地说:“今晚你去跟你的表弟吴政睡觉,不要跟我睡了。”吴政是我姑妈凡敏臣的长子,与我一起打工。我不知道自己如何得罪了妻子,就问她:“你这是什么意思?你是我老婆我不跟你睡跟谁睡?难道你还有别的男人比我好?”梁华斩钉截铁地说:“确实那个人比你好得多!”她的这句话像一把锋利的钢刀深深地刺穿了我的心肺,十多年来我苦心经营起来的爱情婚姻家庭被他这句话冲击得摇摇欲坠。士可杀不可辱,男子汉的颜面与尊严使我不得不与她争吵了起来。吵闹中彼此间又产生肢体摩擦,相互扭抓中双方身体都留有印痕(我左手胳膊上留有她咬伤的牙印,而她的双手也有我抓伤的痕迹)。第二天,为讨个公道还清白于无辜者,我和梁华找到蒋春林去与老板对质。结果证实梁华是被蒋春林污蔑的。但梁华却得理不让人,非叫我去打蒋春林一顿不可。我未听梁华的指使没有去打蒋春林,这样一来,梁华就恼羞成怒,反过来咬我一口,说我与蒋春林有一腿,我们俩合伙起来欺负她,并吵闹着要我送她回家生活。我被他逼得无奈,只好于11月6日跟她踏上了回家之路。这就是2006年11月3日“家暴”的来龙去脉。法官同志,如果当时我听从梁华的指使去把蒋春林打了一顿,这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梁华的事还是我的事呢?我不去打人,梁华就把“家暴”的全部责任推到我一个人的头上,这于法于理能说得过去吗?一夫一妻才能撑起一个家,正如左腿和右腿撑起一个人一样,当两腿发生碰撞而摔伤了人,难道人一定要归罪于某一条腿并把它狠狠地砍掉不可?

原告梁华在其《民事起诉状》中诉称:“也曾到法院立案庭协议离婚过”,这件事是原告梁华伙同其胞姐梁菲胁迫而为。2006年11月4日原告梁华指使我去打蒋春林未果后对我怀恨在心,反唇相讥骂我与蒋春林有一腿,泼我一身脏水后逼我让她送小女孩回家给她姐姐帮抚养,她要出去打工。为了不让矛盾扩大化,我只能让她送孩子回她姐姐家了。谁知她一去就是一年。今年11月3日,我接到了妻子的电话,要我速速回家看一下小女孩,小女孩得重病住院了。11月5日从广东上的车6日到了石化车站。一下车就看到妻子和她胞姐梁菲还有姐夫黄荣在车站等候。下车还未来得及喘口气,我心急如焚地问起女儿的病,他们说孩子没病,要你回来就是要搞离婚的。说着,原告梁华与其胞姐梁菲不由分说地劫持我去民政局闹离婚。我被逼得无奈,只得由他们拉扯去。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后,她们拿不出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和我方的户口簿,婚姻登记处不予受理。她们一计不成又生二计,把我再次劫持到法院立案庭,要求离婚。法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叫我们出来。出来后原告梁华跟其胞姐梁菲让我在法院门口等她们。我等了两个多钟头后她们才坐着一辆小车回来。小车开到我身边,车上走下一位自称是领导的男人对我说,他是来调解我们婚姻的,并把我拉上了车来到了他的办公室。到他的办公室后他说你们可以先办假离婚,过两三个月后再申请复婚。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给他任何答复。这就是所谓的“曾到法院立案庭协议离婚”的事实。请问法官同志,婚姻家庭中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任由一方拉扯着去闹离婚,这能算是协议离婚吗?

法官同志,婚姻家庭不是宾馆客栈,夫妻双方不是投亲靠友,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婚姻家庭难免发生碰撞,生活高压状态下夫妻吵吵闹闹时有发生,没有完全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夫妻矛盾不能全都归罪于“家暴”然后置一方于死地。因此,原告以“家暴”为由起诉与我离婚一事,我请求法官予以明鉴!

十三年前原告梁华以“结婚”为由叫我和我父亲无偿地为其母一家修建房子;十三年后的今天原告梁华又以“家暴”为由叫我出钱为她来起诉与我离婚;她的这种思维理念是不是有点像狼?狼求东郭先生帮助它躲过了猎人的追捕,到头来它还是要把东郭先生吃掉,并振振有词:“救人救到底……你不给我吃,我还是会饿死的!”原告梁华雇人打的官司也就是请人干的活,凭什么叫我付工钱呢?此,也请法官定夺!

公讲公有理,婆讲婆有理,谁是谁非,且看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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